郑健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婚前家人出资并还贷的房屋以及小孩抚养权,完美胜诉
来源:郑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量:1400

【案情焦点】

我方代理被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同时索要小孩抚养权,以及要求分割房屋,该房屋为被告外婆在婚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一直由被告外婆进行还贷。关于该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双方产生了争议,即婚后的还贷部分是否属于被告外婆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该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 三)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的情形。

最后,我方通过充分的举证、说理,让法官认可了该房屋为被告外婆对被告的单独赠与,还贷只是履行赠与的后续义务,房屋为被告个人所有,不应分割。同时,关于小孩的抚养权举证证明了被告抚养更为适宜,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完美胜诉!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相识, 2015年11月2曰登记结婚, 2016年5月13日生育一子。 原、 被告从恋爱到结婚一度感情尚可, 但婚后特别是有了小孩之后, 双方脾气性格不合, 极少沟通交流, 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 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 在双方争吵中被告竟然对原告大打出手, 逼迫原告搬至娘家居住至今。被告购买的商铺, 银行贷款由原、被告婚后共同偿还。双方无夫妻感情,财产分割上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小孩抚养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 2014 年相识并恋爱,2015 年 11 月 2 曰登记结婚,2016 年 5 月 13 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 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等原因产生矛盾。 2020 年 5 月, 原告诉至本院, 提出前述诉请。原、被告自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 因家庭琐事等发生冲突, 接处警登记表显示双方 “未有明显殴打行为” 、 “未动手” 、 “调解解决” 等。 诉讼中, 双方一致确认婚生子自出生至2019 年 10 月期间随原 、 被告共同生活, 2019 年 10 月 3 日随原告回其娘家生活, 2019 年 11 月起在被告处生活至今。 原、 被告均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 原告认为被告有家暴行为不适宜抚养小孩, 被告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学区房, 且距离学校更近, 不管在经济上还是照顾小孩的效果上均优于原告。 根据双方陈述,原告是本科学历, 月收入 4000 元;被告是大专学历, 月收入5000元, 双方名下均无独立住房。 原、 被告对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 每周可探望婚生子一次,—次两天。

关于抚养问题,原、被告在学力、收入和居住条件上并无明显差异,考虑到婚生子自2019年11月起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生活环境的稳定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被告住所距离学校更近,对婚生子的学习和生活更有便利,本院依法确定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
【法院审理——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外婆余某偿还房产贷款的事实较为充分。 原告认为,其婚后给被告转款2-3万元用于偿还上述房产贷款,并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并没有注明转账用途,同时被告银行卡没有相应的资金流入。因此, 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上述两笔转账记录中的任意一笔是用于给被告偿还贷款的事实不予认可。银行账户在上述两个时间点均没有相应金额资金的流入。关于余某在原、被告婚后偿还房产贷款的性质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上述房屋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即原、 被告登记结婚之前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 并以被告个人名义办理贷款, 因此上述房屋应属于被告个人婚前财产, 贷款系该房屋衍生出来的债务, 也应属于被告个人债务, 因此余某在原、被告婚后偿还上述房产贷款的行为应属于对被告个人的赠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 三)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的情形, 对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

一 、 准许原告与被告天离婚;
二、 原、 被告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
三 、 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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